台虎航麻疹群聚亂民心 遭開罰5萬元


記者楊晴雯、簡佑庭/綜合報導

今年3月下旬爆發台灣虎航麻疹群聚感染引發全台恐慌,經約2個月的調查,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今日下午宣布,台灣虎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9條規定,遭裁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。此事件也寫下衛福部對航空公司開罰首例。

▲台灣虎航爆發麻疹群聚事件,延遲3天才通知同航班機組人員自主健康管理的行為,衛福部疾管署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9條裁罰台灣虎航5萬元罰鍰。(圖/記者林敬旻攝)

國內今年爆發3起麻疹群聚感染事件,其中台灣虎航群聚接觸高達4645人,為近10年麻疹群聚追蹤人數最多的事件。

疾管署副署長羅一鈞表示,虎航於3月份載送感染麻疹旅客1名,後續發生職場麻疹群聚事件,所屬員工陸續8人確診,衛生主管機關就相關接觸者追蹤管理人數逾4000人。

經查台灣虎航於3月26日接獲本部疾管署航空器傳染病接觸者航艙資料申請「下稱調艙單」,雖配合提供航艙的旅客資料,但遲至3月29日才依調艙單的備註進行「上述航班機組人員應自主健康管理,尤其服務指標個案之機組人員」。

羅一鈞指出,台灣虎航延遲3天才通知同航班機組人員自主健康管理的行為,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及港埠檢疫規則第24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,經疾管署通知虎航於5月3日至該署陳述意見。

依據傳染病傳染法第58條第1項及第59條第1項,均明定主管機關或商請相關機關得對入、出國(境)的人員、運輸工具所有人及管理人等,施行不同防疫、檢疫措施。並依同法第59條第3項之授權訂定港埠檢疫規則,將前開法律作技術細節執行規範

疾管署說,受處分人為國際航空公司,自有配合並遵守主管機關施行防疫檢疫相關規定之義務,其若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9條第1項或有同法第58條第3項拒絕、規避或妨礙之情事,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69條第1項,可裁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

依5月3日訪談紀錄,虎航於3月26日接獲調艙單後,雖於當日配合提供旅客接觸者名冊,但對於航空器傳染病相關案件,受處分人僅由第一線人員1人處理,且事後未通報主管,影響防疫時效,應認定其有輕忽防疫及內部管理問題。

另外,虎航自3月26日至3月28日期間,未依指示要求與指標個案同航班機組員(傳染病病人的接觸者)自主健康管理,且未由職安人員或指定人員進行接觸者之健康管理追蹤,遲至疾管署3月29日通知,始被動轉發通知給受處分人所屬員工,屬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態樣。

羅一鈞說明,虎航延遲3日才通知接觸者員工自主健康管理,其違規行為已造成疫情後續發展,不過考量虎航經疾管署監督輔導後,逐步落實各項防疫工作,包含接觸者追館、病假規定鬆綁、航空器每日消毒,及鼓勵空服員MMR疫苗接種率高達98%等,導致使該群聚事件自4月20日起未再確診新個案,因此開罰虎航新台幣5萬元罰鍰。此為衛福部首次針對航空公司開罰案例。

對此裁罰結果,台灣虎航回應將在最短的時間內提出訴願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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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「拔管」為己任的吳茂昆在就任短短四十天,請辭獲准,洋洋灑灑一千四百字聲明,自陳以最高道德標準自我要求;對比四十天前請辭「台大校長動見觀瞻,應該以高標準檢視與衡量」的前教育部長潘文忠,儘管聲明長短有別,兩人共同的語言是,他們沒有錯,但遭到政治化的攻擊和污蔑,結果大抵也相同:繼續卡著却拔不掉民進黨的眼中釘─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。

適法性監督要拿得出「法」與「不法」,不是官說了算

如果他們的心聲,是民進黨人共同的心聲,那說明了幾件事:

第一,他們只見自己的委屈,看不到他人痛苦。在他們因為卡管或拔管「飽受攻擊」前,他們完全無視於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遭遇的攻擊和污蔑。他們在任官前,一個是從基層做起的教育行政人員,一個是長久浸淫於學術研究的高端院士,還當過國立大學校長,但不論何者,對大學自治以及大學校長遴選,都應該有基本的認識。很遺憾的,不明白他們是為了遂行政黨意志,還是揣摩不知哪一路高層的心意,他們完全捨棄該有的「基本認識」。

第二,他們主張大學自治但不能排除教育部的「適法性監督」,並沒有錯,重點在「適法性」,既要拿得出「法」,也得端得出「不法」,監督才有理有據。以管案而言,教育部翻來覆去倒騰了五個月,還召開兩次跨部會專案「論罪會議」,所有的「違法論點」都不足「定罪要件」,自己請辭下台不說,還讓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在國會備詢顛三倒四,凸顯司法為政治服務的扭曲。

第三,「不法」的前提是違反現行法令,與道德標準高低無關,不是行政官員咬定「不法」就是不法,得具體拿出事證違反了哪一樁法律的哪一條款。在管案上,從公司法、證交法、公務員服務法、大學校長遴選辦法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…,全部都搬出來了,沒有!管中閔擔任教授期間赴陸,根據台大詳查,全部都如規定申報;兼獨董亦依照規定申報;遴選校長辦法未加兼獨董強制迴避與揭露之要項,其他校長亦然;最終教育部要求台大重啓遴選亦未具體指出違何法,那麼何來「適法性」監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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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0524-教育部長吳茂昆24日於教育委員會備詢。(顏麟宇攝)

就任四十天,教育部長吳茂昆請辭獲准,立法院備詢此景只能成追憶。(顏麟宇攝)

不責人以「聖人」,吳茂昆「觸法」和道德標準無關

第四不論是台大校長、教育部長或者所有政務官,要求「高道德標準」也沒錯,任何尋常人都可以「高道德標準」自期,所謂「不責人以聖人」, 道德本來是一種自律原則,而非入人於罪的依據。

吳茂昆說他是以高道德標準要求自己而請辭,他承認申請赴蘇州開會,但赴杭州開會「行政院未予准駁」,吳茂昆是「避重就輕」他踩的「紅線」不僅只是「道德」而已,當年他是扁政府時代的政務官,依法要申報核准才能登陸,他說有申報未准駁,未准駁是未置可否,法律可從嚴可從寬,沒駁可界定為准,沒准可界定為駁,不論就法或就道德要求,都很有空間,但行政院長賴清德說吳最近才知道申請未核准,那就是明確未核准而他還是去了,國民黨立委柯志恩則拿出當年的公文指他只申請了蘇州一段,杭州根本沒申請!

不論如何,就杭州這段,他確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虞,依情節輕重可科以罰金責以刑期,當然,吳茂昆可以沒有犯罪動機辯解,不論如何,吳茂昆是「觸法」,而管中閔到現在沒有「觸法」的事證,別忘了,在跨部會論罪會議中,教育部、陸委會、法務部和台大全部出席,管教授登陸由台大負責,管政委或管主委(國發會)登陸則陸委會(行政院)負責,國民黨立委都拿得到吳茂昆在扁政府時期未申報登陸的公文,管中閔出任政務官又不是陳年往事,若真「違法登陸」,陸委會豈有不拿出來的道理?吳茂昆用「觸法」的道德標準責未觸法者,又有什麼說服力?最尷尬的是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,這四十天咬定管中閔「違法」,結果「觸法」的是吳茂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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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當年國科會的覆函公文,只准了吳茂昆參加蘇州的國際會議。(取自立委柯志恩臉書)

根據當年國科會的覆函公文,只准了吳茂昆參加蘇州的國際會議。(取自立委柯志恩臉書)

大學校長不隨政黨輪替,政務官不是黨務官

台灣政黨政治走了三十年,很難講成熟不成熟,但愈走黨見愈深,則是不爭的事實,不論哪個政黨執政,但凡出任政務官者不必皆以小人之心度其愛權之腹,哪一個出仕前不是抱持為國家人民服務之心?儘管政務官隨政黨輪替而更迭,但是,政務官不是黨務官,政務官是為政策負責,不是為政黨服務,即使執行執政黨的政策,所依循者還是得把國家法制擺在最優位,可行者全力為之,不可行者,政務官理當負責任提出不同意見書,最好還能提出解決的替代方案,若一味唯唯諾諾仰承上意,最終只能成為政治的犧牲品。(推薦閱讀:蔡詩萍觀點:拔管砍倒兩位教育部長,蔡英文真的要跛腳了

潘文忠的問題在沒有見解,吳茂昆的問題在有強烈見解却是錯的;他們的問題還不是最大的,真正的關鍵是,民進黨竟把台大校長當成政黨輪替的囊中物,僅此一點,於法站不住腳於理則犯眾怒。兩任教育部長拔管不成而請辭,民進黨蔡政府捅出的大窟隆並沒解決,民進黨蔡政府若還是想不明白,拿國家事體(台大校長)當黨爭戰場,那麼民調滿意度只會繼續失血,不到敗選再輪替難以罷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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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引用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9%A2%A8%E8%A9%95-%E6%8A%98%E6%90%8D%E5%85%A9%E4%BD%8D%E6%95%99%E8%82%B2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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